關于印發《安徽大學在校大學生參加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院、系、教學部,校直機關各部門,各直屬、附屬單位:
自2008年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來,合肥市有關大學生醫保政策已做過多次調整,為進一步提高我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加強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及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決定對我?!栋不沾髮W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修訂,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安徽大學
安徽大學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保障我校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號)、《關于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勞社[2009]1號)、《關于印發<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社〔2009〕1848號)和合肥市《關于印發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合政辦[2009]22號)、《關于提高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合人社〔2011〕201號)、《關于調整我市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險相關待遇的通知》(合人社〔2012〕3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粕?、非在職研究生(在職研究生不執行本辦法,以下簡稱大學生)以及經學校批準休學一年以內的大學生均為參保對象。
按照屬地管理要求,我校在校大學生統一納入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實行住院、門診(包括特殊病門診與普通門診)統籌相結合的“雙統籌”保障方式。
第三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校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領導,校醫療保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醫保辦)牽頭,各院、系、所及相關部門指派專人負責,共同做好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一)校醫保辦負責大學生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管理、醫療待遇核定等工作。
(二)各院、系、所負責:
1.向本院、系、所大學生做好相關醫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動員、組織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為本院、系、所大學生辦理參保登記、信息采集和繳費等工作。
3.辦理本院、系、所大學生因病在外地住院的備案、住院材料的初審、匯總工作,并按規定時間報送校醫保辦。
4.本院、系、所大學生省級調劑金的審核、公示、申報工作。
5.建立本院、系、所參保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信息檔案,辦理參保大學生的各項信息變更等工作。
(三)財務處負責參保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代收、代繳、參保繳費收據發放和省級調劑金發放;大學生醫療基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四)校醫院負責大學生的校內醫療,醫療管理及普通門診醫療費審核、報銷等工作。
(五)學生處、研究生院作為學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并督促各院、系做好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四條 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費用按下列標準籌集:
(一)大學生個人繳費:大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暫按每人每年35元的標準執行。
(二)財政補助資金:各級財政對參保大學生的財政補助資金按照每人每年240元標準補助。
第三章 參保、繳費
第五條 在校大學生以所在院、系、所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 在校大學生應于每年9月1日至
因特殊情況,大學生在9月20日后入學、轉學或畢業、退學的,各院系應及時到校醫保辦為其辦理補充登記、繳費手續或注銷登記手續。
大學生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后,發生轉學、退學或死亡等情形時,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費。
第四章 參保大學生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參保大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辦法規定的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二)享有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參保大學生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足額繳納參保費用。
(二)遵守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定點醫院有關規章制度。
(三)配合定點醫院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四)遵守學校和校醫院的有關規定及有關規章制度。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九條 大學生參保繳費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
第十條 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繳納醫療保險費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校醫保辦應及時將大學生參保信息傳送給合肥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并錄入合肥市大學生醫療保險管理系統,確保參保大學生及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大學生自辦理離校及停保手續、并按學籍管理規定注銷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已辦理休學手續的大學生,在休學期間,所在院、系、所到校醫保辦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并及時繳費的,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資金,由合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醫保辦)以我校當年實際參保大學生人數,從籌集資金總額中按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于每年10月30日前撥付我校使用。
第十三條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普通門診、住院及門診特殊病的支付范圍,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具體目錄范圍可登陸合肥勞動保障網查詢(網址:www.ahhfld.gov.cn)。
第十四條 大學生因病在合肥市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由個人和市醫?;鸢凑障铝幸幎ü餐袚?/SPAN>
(一)參保大學生在三級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3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10%,基金承擔90%。
(二)參保大學生在二級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2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8%,基金承擔92%。
(三)參保大學生在一級定點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1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6%,基金承擔94%。
第十五條 大學生門診特殊病病種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門診特殊病不設基金起付標準,在《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用藥目錄及診療項目》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個人承擔10%,基金承擔90%。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待遇一覽表
享受 類別 | 享受待遇政策規定 | 報銷結算 | ||
普通 門診 | 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每生每年30元的標準撥付高校包干使用。 | 個人先墊付,由學校報銷結算 | ||
特殊病門診 | 冠心病、高血壓三期、糖尿病、惡性腫瘤、精神病、腎透析、腎移植術后、肝硬化、帕金森病、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乳腺癌(內分泌治療)、肝豆狀核變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腎功能不全、癲癇、膀胱腫瘤(灌注治療)、甲狀腺功能亢進、丙型肝炎、肝移植術后、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后、前列腺癌(內分泌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康復治療、慢性乙型肝炎等二十五種疾病可享受特殊病門診治療。門診特殊病不設起付標準,在《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用藥目錄及診療項目》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個人承擔10%,基金承擔90%。 | 大學生在校期間住院和門診特殊病治療的費用,屬于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由大學生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屬于基金承擔的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及時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 ||
住院 | 起付標準(門檻費) | 基金支付比例 | ||
三級醫院 | 300元 | 90% | ||
二級醫院 | 200元 | 92% | ||
一級醫院 | 100元 | 94% | ||
異地住院 | 300元 | 90% |
第十六條 轉往異地住院、在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因實習和寒暑假、休學在異地住院,其住院費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300元以上部分,個人承擔10%,基金承擔90%。
第十七條 一個結算年度內,超過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疑難或重大疾病、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省級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
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按《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參保大學生因病在學校指定的定點醫院(急診除外)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設基金起付標準),由個人和校學生醫?;鸢凑障铝幸幎ü餐袚?/SPAN>
(一)參保大學生在校醫院就診所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或經校醫院轉診在學校指定的校外定點醫院就診發生的普通門診檢查費、治療費(不含藥費),符合醫保目錄的部分,按照當年度補充商業醫療保險協議執行。
(二)參保大學生因突發疾病在合肥市或異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符合醫保目錄的部分,按照當年度補充商業醫療保險協議執行。
第十九條 大學生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生育與計劃生育,赴港、澳、臺及國外期間等發生的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下列情況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校學生醫?;鸩挥柚Ц叮?/SPAN>
(一)擅自外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急診除外)。
(二)健康體檢、免疫接種、健康(心理)咨詢等公共衛生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三)生理缺陷的康復與治療,如:腋臭、包皮過長、汗斑、醫學美容等門診醫療費用。
第六章 住院、門診特殊病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二十一條 大學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到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合肥市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二)。
大學生不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或不持身份證、學生證住院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市醫?;鸩挥柚Ц?。
第二十二條 大學生在校期間生病,要求轉入父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醫院住院治療的,經合肥市醫保定點醫院首診后,憑疾病診斷書、住院通知書在學校辦理轉診、轉院備案手續,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市醫?;鸩挥柚Ц?。
大學生在實習、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休學等不在校期間因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在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住院治療,治療結束返校后,在學校補辦備案手續,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市醫?;鸩挥柚Ц?。
辦理異地住院須填寫《在肥高校在校大學生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備案單》(一式三份)(可從合肥勞動保障網下載,網址:www.ahhfld.gov.cn)。
第二十三條 大學生患有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的,由本人填寫《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申請表》(可從合肥勞動保障網下載,網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關病歷、三級醫院(包括精神病、傳染病??漆t院)的醫學檢查報告和一張一寸照片到合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鑒定(咨詢電話63861715)。大學生門診特殊病的鑒定按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鑒定辦法執行。符合條件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大學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后開始享受門診特殊病待遇。
大學生在校期間,一個結算年度內可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門診特殊病經治醫院,憑門診特殊病醫療卡和本人身份證到所選的定點醫院進行門診治療。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市醫?;鸩挥柚Ц?。
如需更換門診特殊病定點醫院,應在每年的9月份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交至合肥市醫保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大學生在校期間住院和門診特殊病治療的費用,屬于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由大學生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屬于市醫?;鸪袚馁M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及時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五條 大學生在異地住院(包括轉往異地住院、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實習、寒暑假、休學等不在校期間因病在當地住院),先由個人全額墊付住院醫療費用,出院后一個月內,將轉院備案表、大學生零星報銷申請表、異地住院費用結算清單、住院醫療費發票單據、出院小結等相關材料交所在院、系、所,由院、系、所匯總后交至校醫保辦,校醫保辦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
第七章 普通門診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二十六條 參保大學生門診就醫實行定點醫院制度,在非學校指定的定點醫院(急診除外)門診治療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校學生醫?;鸩挥柚Ц?。
第二十七條 校醫院為學校指定的參保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的首診醫院(急診除外)。學校指定的校外普通門診定點醫院十家:安徽醫科大學第一、第二附屬醫院,安徽省立醫院,安徽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合肥市第二人民醫院,解放軍一○五醫院,安徽省肺科醫院,合肥市傳染病院和合肥市第四人民醫院。
第二十八條 參保大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疾病時憑本人病歷在校醫院掛號、就診、取藥,個人全額支付醫療費用。
第二十九條 參保大學生因病情需要或因校醫院診療條件限制,需轉校外定點醫院檢查、治療的,須經首診醫生提出書面轉診意見(急診除外),方可轉往市內學校指定的定點醫院門診就診。急診當日或次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校醫院補辦相關手續。否則所發生的診療費用,校學生醫?;鸩挥柚Ц?。
第三十條 校外定點醫院大型檢查(CT、磁共振、特殊化驗、動態心電圖、彩色多普勒超聲心動圖等)或單項檢查費用在100元以上以及特殊治療項目,在檢查及治療前須出具校外定點醫院就診醫生意見,經校醫院院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在校外學校定點醫院進行診治。否則所發生的診療費用,校學生醫?;鸩挥柚Ц?。
對于校醫院能夠開展的檢查和診療項目,應回校醫院診治。校外定點醫院門診用藥一律憑醫囑回校醫院取藥。
第三十一條 因疑難疾病確需轉省外診療者,須經省、市三級以上定點醫院提供書面轉診單,并經校醫院院長批準,方可轉往指定的一所異地省級以上公辦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診療,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校學生醫?;鸩挥柚Ц?。
第三十二條 參保大學生法定不在校期間(寒暑假、節假日和實習期間)發生的突發疾病,可就近在家庭居住地(限本?。┗驅嵙暤乜h及縣以上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門診就診,享受相應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障待遇;否則所發生醫療費用,校學生醫?;鸩挥柚Ц?。
第三十三條 參保大學生普通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憑門診病歷、醫學檢查報告、藥品清單、發票單據等相關資料按規定時間到校醫保辦指定地點辦理報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時間及地點:
參保大學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時間、地點按照當年度補充商業醫療保險協議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學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并隨時接受審計、教育、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校醫院的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三十七條 校醫院應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三十八條 校醫院要建立、完善大學生醫療服務管理制度,確定分管院長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大學生的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參照執行安徽省、合肥市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建立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疾病診療規范和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大學生的醫療服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大學生在校醫院就診時發生的各項醫療費用,校醫院應按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最低價格收費。
第四十條 校醫院要嚴格執行用藥原則。門診每張處方不超過五種藥,一般不超過3-5天用量,慢性病7-10天用量,最多不超過2-4周用量,用藥情況應在病歷上詳實記錄。禁止搭車看病、搭車開藥、以物充藥、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違規行為一經發現,應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十一條 醫務人員應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實事求是地為大學生書寫病歷、處方等診療資料;應為大學生提供方便、快捷、熱情的醫療服務,實行科學化管理,確保會診、轉診、搶救等診療活動的及時性和規范化。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校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安徽大學在校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關文件即行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若國家、省、市頒布新的政策、規定(包括學校內部管理規定),則按新政策、新規定修訂執行。
附件:
合肥市城鎮居民(大學生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 |||
序號 | 服務機構名稱 | 等級 | 地址 |
1 | 安徽省立醫院 | 三級 | 廬江路17號 |
2 | 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 三級 | 績溪路218號 |
3 | 安徽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 三級 | 芙蓉路678號 |
4 | 安徽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 | 三級 | 梅山路117號 |
5 |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醫院 | 三級 | 長江西路424號 |
6 | 武警安徽總隊醫院 | 三級 | 長豐路78號 |
7 | 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 | 三級 | 淮河路390號 |
8 | 合肥市濱湖醫院 | 三級 | 徽州大道和紫云路交口 |
9 | 安徽中醫學院附屬針灸醫院 | 三級 | 六安路205號 |
10 | 合肥市第二人民醫院 | 三級 | 和平路246號 |
11 | 安徽省立兒童醫院 | 三級 | 望江東路39號 |
12 | 安徽醫科大學第四附屬醫院 | 二級 | 屯溪路372號 |
13 | 安徽醫學高等??茖W校附屬醫院 | 二級 | 黃山路199號 |
14 | 安徽省胸科醫院 | 二級 | 績溪路397號 |
15 | 安徽省腫瘤醫院 | 二級 | 環湖東路107號 |
16 | 車站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安徽省立友誼醫院) | 二級 | 碭山路1866號/臨淮路1號 |
17 | 包河區望江中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鐵四局集團中心醫院) | 二級 | 望江東路96號 |
18 | 合肥市第三人民醫院 | 二級 | 望江東路204號 |
19 | 合肥市第四人民醫院 | 二級 | 黃山路316號 |
20 | 合肥市婦幼保健院 | 二級 | 益民街15號 |
21 | 合肥市傳染病醫院 | 二級 | 宿松路218號 |
22 | 合肥市口腔醫院 | 二級 | 長江中路265號 |
23 | 和平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二級 | 和平路174號 |
24 | 逍遙津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二級 | 壽春路33號 |
25 | 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蜀山分院 | 二級 | 長江西路974號 |
26 | 合肥市第五人民醫院 | 二級 | 合裕路中段 |
27 | 七里站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合肥市中醫肛腸醫院) | 二級 | 長江東路441號 |
28 | 合肥中鐵精神病醫院 | 二級 | 張洼路90號 |
29 | 安徽中醫學院中西醫結合醫院 | 二級 | 青陽路1號 |
30 | 井崗鎮科學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蜀山湖路350號/井崗路218號 |
31 | 中鐵四局集團第一醫院 | 一級 | 阜陽北路369號 |
32 | 合肥市瑤海區勝利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滁州路288號 |
33 | 廬陽區亳州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亳州路205號 |
34 | 合肥市包河區包公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寧國路124號 |
35 | 瑤海區紅光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合裕路幸福路交口 |
36 | 廬陽區杏花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碭山路288號 |
37 | 江淮汽車集團醫院 | 一級 | 東流路176號 |
38 | 廬陽區雙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阜陽北路308號 |
39 | 合肥市包河區蕪湖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蕪湖路329號 |
40 | 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包河花園小區北商業街 |
41 | 合肥市包河區望湖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望湖西路與合巢路交叉口 |
42 | 合肥市包河區駱崗鎮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包河苑北大門 |
43 | 合肥市瑤海區大興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合裕路276號 |
44 | 合肥市瑤海區城東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合裕路1093號 |
45 | 廬陽區杏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阜陽北路520號 |
46 | 合肥新站區七里塘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物流大道與武里山路交口興華苑2期 |
47 | 蜀山區稻香村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望江西路9號 |
48 | 合肥安凱醫院 | 一級 | 葛淝路97號 |
49 | 合肥市瑤海區三里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長江東路855號(輪胎廠內) |
50 | 合肥高新區江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玉蘭大道3號 |
51 | 蜀山區西園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合作化南路77號 |
52 | 瑤海區銅陵路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長江東路721號 |
53 | 合肥市包河區義城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姥山路78號 |
54 | 廬陽區海棠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義井路元一濱水城3號樓 |
55 | 新站區方廟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龍門嶺路瑤東小區 |
56 |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臨湖社區 |
57 | 合肥經濟開發區錦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紫云路200號 |
58 | 合肥市包河區煙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濱湖家園西區 |
59 | 合肥市蜀山區南崗鎮衛生院 | 一級 | 南崗鎮街道 |
60 | 廬陽區大楊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四里河路與合淮路交口 |
61 | 合肥市廬陽區三十崗衛生院 | 一級 | 古城路130號 |
62 | 包河區大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南淝河路8號 |
63 | 蜀山區三里庵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西園路32號 |
64 | 合肥市瑤海區龍崗醫院 | 一級 | 龍崗開發區 |
65 | 合肥市包河區常青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祁門路10號 |
66 | 安徽醫科大學大學附屬口腔醫院 | 二級 | 梅山路69號 |
67 | 廬陽區杏花街道第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一級 | 阜陽北路榮風苑28棟 |
68 | 合肥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二級 | 雙鳳工業區金梅路5號 |
69 | 肥西縣中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二級 | 肥西縣上派鎮巢湖路 |
70 | 肥西縣人民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二級 | 肥西縣上派鎮中街6號 |
71 | 合肥工業大學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一級 | 屯溪路193號 |
72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醫院(限在校大學生) | 二級 | 金寨路96號 |